“我作為分管副縣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政策法規鉆研不夠,對生態文明建設認識不夠,理解不深,對撤銷大龍潭自然保護區審核把關不嚴,導致劃定的自然保護區被撤銷,對生態建設造成不良影響,教訓深刻,我同意組織對我的處理。”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副局長在檢討書上寫道。
經審查,王波同志在擔任江川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期間,存在以下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2016年6月,江川區政府認為當初劃定大龍潭自然保護區不嚴格,保護區內劃入村組群眾的生產生活區域,不利于規范保護及管理,依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規定,按程序經江川區政府會議決定撤銷大龍潭自然保護區,但客觀上破壞了已經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區,導致原有的自然保護區得不到依法保護,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王波同志作為時任分管江川區林業局的副區長,對上述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2017年6月27日,玉溪市監察局給予王波同志行政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生態環境保護是關系民生福祉的政治工程,“生態興則玉溪興”,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優越的自然稟賦是玉溪最具魅力的城市品牌和特色資源。各級領導干部要形成政治自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使生態環境保護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失責必問責。在生態保護領域不擔當、不作為、把制度當“稻草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必然挨“打板子”。(玉溪市紀委、監委 趙云 施衛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