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村委會干部,本來應該嚴格遵守規定和紀律,但我卻利用職務之便,為家人違規申報領取低保金,我對不起老百姓對我的信任,對不起黨對我的培養,更對不起本應該享受這些低保金的群眾……”。勐海縣勐滿鎮帕迫村委會原主任張海明在黨支部會議上這樣檢討著。
經查,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間,勐海縣委候補委員、勐滿鎮帕迫村黨總支部書記張海明違反群眾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隱瞞、虛報家庭收入,以家人的名義分別違規申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21768元。2017年11月28日,張海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責令退賠違紀所得。
【執紀者說】
基層黨員干部“官”雖不大,崗位卻很關鍵,基層干部的貪腐,侵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眾“獲得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黨和國家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生活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困難群眾的“救命錢”“發展錢”。本案中張海明卻在社會保障工作中違反規定和紀律,利用職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以權謀私、優親厚友,損害群眾利益,敗壞了我們黨的形象、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作為基層一線的黨員干部一定要站在群眾立場思考問題,服務好群眾,絕不能為了私利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勐海縣紀委、監委 周聽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