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認為和矯正對象吃吃飯、唱唱歌能進一步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后來關系越來越密切,對他們送的香煙等禮品就自然接受了,還為他們的請假外出等行方便、開‘綠燈’。我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對社會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我對不起黨和國家對我的培養。”勐海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管理股股長曾慶云接受組織調查時悔恨說道。
經查,2012年至2017年期間,曾慶云利用擔任勐海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管理股股長的職務便利,為社區矯正人員在日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收受社區矯正人員手機、香煙等禮品和現金,其中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11.9萬元。2018年1月2日,勐海縣紀委、監委給予曾慶云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處理。
【執紀者說】
黨的十八大以來,勐海縣各級各部門堅持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重要政治任務,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注重日常教育,強化日常監督,堅持抓早抓小,嚴格監督執紀問責,全縣作風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仍然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明知紀律嚴格禁止,依然心存僥幸、頂風違紀,違背持續深化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曾慶云等人作為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地位,卻知法犯法,公然違反黨紀國法,用手中權力為矯正對象提供不該提供的“方便”,并收受錢物,接受吃請,娛樂消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處。(勐海縣紀委、監委 周聽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