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州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紀工委工作,近日,楚雄州紀委、監委制定出臺《楚雄州紀委州監委派駐機構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辦法》的硬性規定規范派駐機構履職盡責。
《辦法》指出,派駐機構在州紀委、監委的直接領導下,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現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監督全覆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派駐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州紀委、監委授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州管干部和科級黨員干部。駐在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駐機構可根據授權對駐在單位管理的行業系統實施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
《辦法》強調,派駐機構要履行黨章、監察法賦予的職責任務,對州紀委、監委負責并請示報告工作,按照安排參與有關監督、審查、調查等工作,與駐在單位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州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與派駐機構是業務上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關系。派駐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督促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辦理駐在單位的科級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含管理單位的科級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及駐在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提出問責建議,負責本派駐機構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日常管理和監督等。
《辦法》要求,駐在單位要積極配合支持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凡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配合或有意規避、阻礙干擾派駐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州紀委、監委將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徐燕梅 普曉芹 姚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