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你有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交代問題,主動認錯、悔錯的情節,依照相關規定,組織將對你免于處分。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吸取教訓,避免再犯類似的錯誤。”近日,景洪市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監督審查室對一名干部進行談話提醒時說到。
該名干部于2017年初違規接受了某企業安排的旅游,在景洪市紀委、監委開展調查工作期間,主動找到辦案人員坦白了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認真剖析自身錯誤,積極配合辦案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受到談話提醒的處理。與該同志犯相同錯誤的另外幾位領導干部就沒這么“幸運”了,因為缺乏主動交代、積極認錯悔錯的情節,分別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
紀檢監察機關的任務不只是查辦大案要案,更為重要的是日常的監督執紀,防止苗頭性、傾向性的小問題逐漸發展成大問題,避免出現“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階下囚’”的現象。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認真實踐“四種形態”,把握好“樹木”與“森林”的關系,對于本身所犯錯誤不嚴重,又能積極主動認錯、悔錯的同志,盡量按照第一種形態的要求,對其“咬耳扯袖、紅臉出汗”,讓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而那些心存僥幸、在組織面前還遮遮掩掩的領導干部,必將錯失按照第一種形態處理的機會,等待他們的將是第二種形態,甚至是第三、第四種形態。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能否知過不諱、改過不憚,不僅是態度問題,更是黨性問題。對于已經犯了錯誤的同志,要想真正改正錯誤,除了依靠組織的幫助外,個人還要有聞過則喜的胸襟和開新圖強的行動,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卸下包袱、輕裝前進。(景洪市紀委、監委 侯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