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想著做個順水人情,搞好人情往來,就可以得到工作、職位上的關照。明知紀律法規不允許,還是存有僥幸心理。”常委會民族華僑工作委員會主任包永春幡然悔悟。
經查,2005至2007年,包永春在擔任芒市三臺山鄉允欠村黨支部書記、三臺山鄉黨委掛職副書記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親屬李某某名義與他人私自簽訂共同投資共同受益的虛假《協議書》,并向其行賄3萬元。
包永春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國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國家公職人員財物的行為已構成違紀并涉嫌行賄犯罪,鑒于其行為發生在十八大以前,已超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且包永春在審查過程中,能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事實,具備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條件。
經二屆市紀委常委會第60次會議審議,并報芒市委二屆第42次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包永春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2005至2007年,發生在十多年前,其依然受處分,意味著有過必咎,違紀必查。古語云:“道自微而生,禍自微而成。”警示黨員干部要從日常的點點滴滴做起,時時刻刻保持清醒頭腦,堅持交往有原則、有底線、有規矩,強化自我約束,恪守黨紀法規,同時也警示黨員干部杜絕僥幸心理,只要發生違紀問題就會受到追究。懲處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芒市紀委監委尨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