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州紀委常委會和州監察委員會工作,推進州紀委州監委決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等法規規定,制定出臺《中共大理州紀委大理州監委會議工作規則(試行)》。
《規則》分總則、組織召集、會議議題、會議決策、會議保障、決策實施、附則共7章31條,對會議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范圍、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議題確定、議事決策準備、會議審議表決、議決事項落實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則》強調,州紀委監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凡應當由州紀委監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規則》明確,州紀委監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州紀委書記(州監委主任)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副書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研究案件、干部人事和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州紀委監委會議決策的,州紀委常委和州監委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及時報告,也可采取州紀委常委和州監委委員簽閱的方式進行。
《規則》要求,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州紀委常委、州監委委員要認真負責地參與集體研究決策,充分發表意見,表明個人態度。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會議作出的決定,由州紀委常委、州監委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經州紀委書記(州監委主任)同意后,應當提交州紀委監委會議討論決定。
此外,新出臺的《規則》還要求辦公室信息督查科負責跟蹤督促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并于每次會議召開前,書面匯報上一次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崔寒 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