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深入推進,黨的紀律更加嚴、緊、硬起來,追責問責更加常態化起來,不少干部除了能力不足的恐慌之外,產生了怕作為、不敢為的“拘謹作為”心理,擔心在工作推進落實中因發生過錯被問責的顧慮比較多,致使工作落實等、看、望、慢、推、拖,上邊急、下邊不急,上頭熱、下頭冷,不催不動、催了難動,火燒眉毛時才敷衍應付,干部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與決戰深度貧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的緊迫形勢任務要求極不相符。因此,亟待探索建立鼓勵干部擔當作為的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大力在全州營造勇于創新、大膽作為、敢于擔當的干事創業氛圍。
一、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是怒江跨越發展的迫切需要。怒江州是全國深度貧困“三區三州”之一,是云南省脫貧攻堅戰的“上甘嶺”,是全國扶貧工作中“貧中之貧、困中之困、難中之難、堅中之堅”的典型代表。全州四個縣市均為貧困縣市,255個行政村中尚有貧困村181個,54萬總人口中尚有貧困人口17.9萬,2016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9元,僅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一、全省平均值的二分之一。要解決區域性整體深度貧困問題,實現怒江跨越發展、彎道超車,確保到2020年各族群眾同全省、全國人民一道同步實現小康,任務十分艱巨重大,需要各級干部以最昂揚亢奮的精神面貌,以非常規的工作舉措,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奮力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在這樣非常的歷史時期、非常的形勢任務下,探索建立鼓勵干部勇于擔當作為的容錯糾錯機制,為各級干部提供“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制度保障,是怒江實現跨越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是干部作風建設的現實需要。怒江與發達地區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干部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風的差距。有的干部面對當前嚴的紀律要求和常態化的問責,不是琢磨怎樣提升能力素質積極適應新常態、怎樣嚴格執行紀律不違規不逾矩,而是琢磨怎樣少干事才少出錯、怎樣才能盡量不干事沒有錯的機會,“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消極心態比較普遍,“怕、慢、推、拖”等作風問題比較突出,致使落實上級部署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項目遲遲難落地、專項資金“跑冒滴漏”、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以點帶面影響了全州的整體工作效果,拖了全州跨域發展、縮小差距的腿。探索建立鼓勵干部勇于擔當作為的容錯糾錯機制,是從制度上督促各級干部轉作風、抓落實、敢擔當的作風建設現實需要。
(三)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是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需要。州、縣、鄉是我們黨的基層單位,越往下就越是我們黨的事業的“神經末梢”,基層干部擔當不擔當問題直接關乎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的落實是否真正到位,關乎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強不強,關乎我們黨的執政根基牢不牢。探索建立鼓勵干部勇于擔當作為的容錯糾錯機制,大力營造保護改革者、寬容失誤失敗者、追究誣告者、懲處腐敗者的良好政治生態,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制度需要。
二、關于容錯糾錯的界限把握和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容錯糾錯的定義。容錯糾錯,應指對各級各單位和干部在履職盡責、改革創新、擔當干事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工作過失,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職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二)容錯糾錯的適用范圍。容錯糾錯適用于全州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州、縣管領導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也應納入容錯糾錯的范圍。
(三)容錯糾錯的實施主體。容錯糾錯應在各級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實施主體和具體認定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既聯動合作、又分工負責,容錯糾錯事項的調查和認定由兩部門聯合進行,干部容錯糾錯的申請受理和涉及組織處理的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涉及紀律處分的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
(四)容錯糾錯的政策界限。容錯糾錯應嚴格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牟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做到容錯不縱錯、糾錯不留尾,賞罰分明、公平公正,充分調動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五)容錯糾錯應遵循的原則。容錯糾錯應堅持挺紀在前的原則,嚴格依紀依法和政策規定,防止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失守;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甄別為公還是為私、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是遵紀守法的失誤還是違法亂紀、決策程序是集體決策還是個人肆意妄為,做到寬嚴相濟;應堅持鼓勵改革創新的原則,允許干部在先行先試中試錯,鼓勵干部大膽闖、大膽試;應堅持支持擔當干事的原則,寬容干部在履職盡責、狠抓落實中的過失,鼓勵干部敢擔當、愿作為;應堅持有失必改、有錯必糾的原則,及時糾正工作偏差失誤,防止工作因出現失誤而有頭無尾。
三、應納入容錯的情形和容錯運行程序
(一)應納入容錯的情形。干部在改革創新、積極履職過程中,主觀上為公為民,客觀上盡職盡責,但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出現工作偏差失誤,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或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容錯:
1.在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謀取私利或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能夠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2.在推進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中,出于公心和促進發展,因缺乏經驗,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3.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因素,在積極主動作為中出現失誤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4.在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而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5.處置維穩、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負面影響的;
6.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非議和信訪問題的;
7.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維護大局、主動放棄部門或局部利益,引發內部矛盾和不滿的;
8.在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9.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導致工作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10.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二)容錯運行程序。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單位或個人實行容錯。容錯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單位或個人符合容錯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簽字背書后,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2.受理。組織人事部門收到單位或干部的容錯申請書后,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容錯申請單位或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3.調查核實。容錯決定作出后,應及時成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核實組,依法依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充分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情節輕重、性質后果等綜合因素,科學甄別,準確研判。
4.認定和報批。根據調查核實結果,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明確提出是否容錯免責的認定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批準。
5.反饋和實施。黨委(黨組)批準認定意見后,組織人事部門應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書面反饋認定結果,并對符合容錯條件、給予免責的,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同步啟動跟蹤管理、談心談話等工作;對符合容錯條件、給予從輕或減輕處分的,給予客觀公正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不符合容錯條件、應追責問責的,按照紀律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四、糾錯機制應解決的問題
(一)應解決及時糾錯的問題。對存在失誤或過錯,給予容錯的單位或干部,由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部門及時分類實施運用“四種形態”,進行有效的糾偏糾錯。
1.各級黨委(黨組)應承擔糾錯主體責任,對容錯干部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態,加強日常監管、談話教育,認真引導糾偏、堵塞漏洞,健全完善風險評估、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實施管理等各項程序監管制度,防止工作中再引發類似的失誤或過錯。
2.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承擔糾錯監督責任,按照問題性質,采取紀檢監察建議書、約談提醒等方式,責令有關單位或干部認真糾偏糾錯、整改落實,有關單位或干部應及時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3.容錯干部應端正態度,服從組織管理,汲取經驗教訓,真誠真心認錯、悔錯、改錯。
(二)應解決澄清保護的問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對經調查核實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錯告、誣告的單位或干部,應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是非,消除負面影響;對誣告陷害、惡意干擾改革創新的,堅決依紀依規查處,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應解決糾錯反彈的問題。已容錯糾錯過的事項在排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后,仍重復出現同樣的失誤或過錯情形的,應不再給予二次容錯,嚴格防止把容錯當成保護傘的亂作為。
五、容錯糾錯機制應突出結果運用
容錯糾錯的結果運用是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核心問題。只有結果運用到位,才能充分激發各級干部干事創業、推動發展熱情,才能推進怒江各項事業不斷前進,才能取得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的偉大勝利。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單位應落實好容錯糾錯的結果運用工作,切實保障容錯單位或干部在以下工作開展中不受影響:
(一)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任期考核、脫貧攻堅考核等各類考核時不受影響;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時免予“一票否決”;
(三)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四)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等資格不受影響;
(五)推優評先、表彰獎勵不受影響。
六、容錯糾錯機制應考慮的配套保障措施
容錯糾錯是一攬子工程,需要各級各部門協同聯動、同向發力,共同打好“組合拳”,切實為容錯糾錯機制提供配套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強化主體責任,旗幟鮮明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要把容錯糾錯納入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一項硬內容,以容錯糾錯推動各項工作實現新突破、新創新。
(二)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落實《干部任用條例》,堅持按好干部標準選人用人,注重選拔有信念、有激情、有思路、有辦法的干部,重用解放思想、推動落實、爭先進位的干部,堅決支持保護堅持原則、敢于負責的干部,為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響得票的干部主持公道,給予客觀評價。
(三)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各級宣傳部門要發揮主流媒體的作用,用好新媒體,引導黨員干部增強法紀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認真總結宣傳在改革創新中涌現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強化改革創新和擔當作為精神,大力營造支持和保護改革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加強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容錯糾錯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各級各單位存在不按規定容錯糾錯、不認真執行容錯糾錯結果運用規定的,嚴格督促整改,問題嚴重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師逸 張平君 和建英 余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