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坪縣研究制定《中共蘭坪縣紀委蘭坪縣監委回復黨風廉政意見辦法(試行)》,對黨風廉政意見的干部范圍、辦理程序、回復建議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指出,除上級機關和縣委組織部向縣紀委了解有關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提出對其使用或處理的建議外,原則上不再受理其他單位征求黨風廉政意見。
《辦法》明確,縣紀委提供黨風廉政意見的干部范圍是,擬提拔為縣管干部的;鄉科級副職干部提拔為鄉科級正職干部的;縣管干部平職交流的;參加評先評優的縣管干部;試用期滿的縣管干部;因公參加出國(境)培訓的縣管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在職的和近兩年內退休的縣管干部;其他因工作需要縣紀委提供黨風廉政意見的。
《辦法》要求,復函時間一般根據征求意見干部人數多少確定,征求意見人數在30名(含30名)以內的,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函復;征求意見人數在31至80名(含80名)以內的,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函復;征求意見人數超過80名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函復。
《辦法》強調,各相關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堅持“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認真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成熟一批反饋一批。對把關不嚴、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造成回復黨風廉政意見失實失準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熊智芳 和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