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至10月,保山市集中開展了“反映扶貧領域涉嫌違紀問題信訪舉報查辦督辦專項行動”,并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快查嚴辦反映扶貧領域涉嫌違紀問題信訪舉報暫行辦法》,規定對經查屬實的扶貧領域信訪舉報實行獎勵制度,一案一次性給予實名舉報人獎金人民幣1000元。目前全市共兌付扶貧領域實名舉報獎勵10起。今年以來,全市署名舉報量上升幅度大,為進一步發揮人民群眾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近日,該市研究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獎勵實名舉報人實施辦法(試行)》,支持鼓勵和正確引導群眾依紀依法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
《辦法》指出,實名舉報人須如實提供被舉報人的違紀違法情況和依據,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凡署實名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或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經查證屬實,舉報人無違紀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依照《辦法》給予實名舉報人員獎勵:一是被舉報人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涉嫌犯罪的;二是舉報線索對突破大案、要案起重要作用的;三是舉報違紀違法行為,對轉變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或者對解決某方面腐敗問題、糾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起重要作用,并被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典型案例處理的;四是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五是舉報內容有其他方面突出貢獻的。
《辦法》規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實行一案一獎,一次性發給獎金。獎勵舉報經濟類案件的實名舉報人,按照追繳違紀資金額度的一定比例給予適當獎勵。屬法人或集體違紀的,按追繳違紀款的1%給予獎勵;屬個人違紀的,按追繳違紀款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對舉報查實的非經濟類案件,或雖屬經濟類案件卻未發生追繳違紀款的,或屬經濟類案件但追繳違紀款比例獎勵金額不足人民幣1000元的,每案按人民幣1000元獎勵實名舉報人。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實名舉報人的獎勵,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批準,可另行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同級財政列支。聯合查案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給予獎勵。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轉辦、交辦、直接查辦的實名舉報件,由作出處分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或黨組織給予獎勵。
《辦法》強調,在實施獎勵時,未經實名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獎勵、表揚,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身份、舉報內容,不得泄露舉報人的信息。實名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紀檢監察機關正常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高明慶 徐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