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好“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職責,建立完善預警機制,變事后追責問責為事前預警提醒,強化監督的力度和精度,讓監督“帶電”、紀律“長牙”。紅塔區紀委監委制定出臺《監督預警機制實施辦法》,倒逼各級各部門切實勇于擔當,敢于負責,確保中央和省市區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有力、落地生根。
《實施辦法》規定監督預警機制是區紀委監委在監督執紀工作中,因主責部門履行職責職能不到位,導致工作開展不力,未按計劃完成;或者有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致使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未執行到位,能夠在一定時限內完成或者立行立改的事項,由區紀委監委發出預警通知,督促其整改或辦理的監督方式。同時,明確主責部門在工作中遇到其他部門未履行協助配合的事項,需由區紀委監委發出預警通知的,應當報區級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實施辦法》明確了區紀委監委給予預警的7種情形:區紀委監委在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區級領導在調研指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各專項領導小組在抓工作落實中發現的問題;各職能部門在工作中,需其他職能部門協調聯動,經主動溝通協調,仍未履行職責或支持配合的問題;上級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需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直接督查督辦的問題;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其他需要預警的相關問題。
《實施辦法》規定,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經督查后,被發出預警通知的;對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隱瞞不報,當“老好人”而貽誤工作的;未盡到監管職責,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事項被預警2次以上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追責問責。(楊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