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工作和證據標準,改進審查調查方式,提高辦案質量,日前,怒江州結合實際,制定《怒江州紀委監委移送審理案件證據材料標準(試行)》,并下發通知,要求各縣市紀委、監委認真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標準》指出,移送審理的案件應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標準、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基本條件。案件證據材料分為程序類和實體類兩大類,經形式審核后正式移送審理的案件均應按照規范裝訂成卷,卷宗殼填寫完整、規范。
《標準》進一步明確程序類證據材料及要件分為線索來源、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審查(調查)措施、移送審理、涉案款物及其他;實體類證據材料及要件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審查人(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調查實驗、搜查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其他證據。
《標準》要求,移送的證據材料應當內容完整,能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禁止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移送的相關材料及案件審查報告應當語言流暢、表述清楚、邏輯嚴密,客觀反映事實,定性準確,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收集證據,確保案件質量;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應當按照檢察機關關于刑事案件卷宗的裝訂標準及文書材料排序要求進行裝訂。
《標準》強調,移送審理案件證據材料應符合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的有關標準,州紀委、監委開展的案件質量評查將嚴格按照該評查標準進行量化評分,還明確了立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和立案件質量評查標準說明。(周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