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后悔不已!深刻檢討自己犯下的罪行,以后絕不做違紀違法的事情,好好改過,好好做人。”日前,在梁河縣留置第一案中,因涉嫌行賄犯罪被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企業主湯某談及自己的行賄事實時懊悔不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德宏州紀委、監委負責人介紹,各級紀委、監委依據監察法,積極探索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機制,在調查受賄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從調查行賄違紀違法線索入手,全要素使用12種調查措施,為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截止目前,全州各級紀委、監委已對14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職人員8人、非公職人員6人,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的8件。
“同步留置涉嫌行賄人和受賄人,行賄受賄的細節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相互印證,大大縮短了取證周期,節約了調查資源。”州紀委、監委調查人員介紹,“行賄人在沒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時,調查人員到其企業調取證據,行賄人往往授意下屬人員以‘材料找不到’‘當初的經辦人員已經離職’等原因搪塞。行賄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往往在較短時間內就能配合調查,把問題講清楚。”
“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員不僅有黨員領導干部等公職人員,也有涉嫌行賄犯罪的企業老板等非公職人員,充分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在打擊受賄行賄行為上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該州廣大干部群眾紛紛表示贊同。
“受賄行賄一起查,鏟除腐敗問題滋生土壤,讓‘圍獵者’付出沉重代價。”州紀委、監委負責人表示,將以監察體制改革為契機,充分運用黨紀和法律賦予的各種審查調查手段查處賄賂案件,形成強大威懾力。(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