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祥云縣紀委、監委下發《關于完善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常態化機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細化明察暗訪的對象、內容、組織領導、發現問題處置辦法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工作。
《規定》明確,明察暗訪的對象為管轄范圍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含借調、聘用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和其它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規定》指出,明察暗訪工作由縣紀委、監委統一領導,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各紀檢監察室、派駐機構組織實施。明察暗訪的主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履職擔責情況、服務群眾情況、遵守工作紀律情況、群眾反映強烈的作風問題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等。
《規定》要求,采取明察暗訪與群眾舉報相結合、日常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一般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重點崗位檢查與重點時段檢查相結合形式,不打招呼、不定時間,經常性、廣覆蓋地開展明察暗訪,著力發現和糾正部門及干部職工存在的紀律作風問題。對明察暗訪發現的一般性工作問題,以及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由明察暗訪組現場督促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涉及科級以下干部的問題線索,由各鄉鎮紀委、各派駐機構處置;涉及科級干部的問題線索,各紀檢監察室、派駐機構按《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規定程序辦理。(錢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