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良自欺欺人,認為全市1000多名處級干部,每人需要報告的事項多、內容雜,組織核查肯定十分困難,瞞報漏報個把事項不會有人知道。”近日,媒體披露了廣東省惠州市特警支隊原支隊長馬良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其中提到馬良違反組織規定,瞞報家庭財產。
馬良為什么會瞞報?說明心里有鬼,家庭財產中有見不得光的東西。他煞費苦心地瞞報,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之舉!不然,按照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又是什么難事呢?
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典型案例中,“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屢被提及。這其中,雖不乏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認識不到位、思想有偏差的“糊涂之人”,但更多的是類似馬良這樣的知道自己“不干凈”的自欺欺人者。不少貪官落馬后的事實也證明,他們瞞報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就是刻意逃避組織監督,隱藏自己的“狐貍尾巴”。
紙是包不住火的。隨著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籠子”越扎越緊,抽查核實的比例、頻次越來越高,豈是想瞞就能瞞得了的!即便瞞得了一時,也是兔子的尾巴——長不了!不妨對照看看《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瞞報的“風險”更大了!若是繼續心存僥幸,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向組織如實報告“家事、家產”,是黨員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組織對干部的一種監督和約束,也是一種自我“防疫”。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如實準確地填報所要求的每一項內容,做到一項不漏,一項不少,不隨意也不任性,不“拔高注水”,也不缺斤短兩,更不因害怕監督而瞞報、漏報,這既是責任,更是義務。若是弄虛作假,不僅是對黨的不忠誠、對組織的不信任,更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
嚴于律己、用權為民,一身正氣、兩袖清風,那么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就不會有什么顧慮,更不會有什么畏懼。正所謂:真金不怕火煉。(陳欣 孟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