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縣出臺《信訪舉報失實澄清保護辦法(試行)》,對信訪舉報失實的認定、澄清程序、澄清方式及時限等作出詳細規定,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氛圍,為敢于擔當、想干事能干事的廣大黨員干部撐腰鼓勁。
《辦法》指出,信訪舉報失實是指信訪舉報人因對情況了解不清,認識上出現偏差而導致反映問題不屬實的行為。《辦法》要求對信訪舉報失實的認定標準應嚴格把握、慎重使用,充分保障信訪舉報人的檢舉、控告權利。
《辦法》明確,澄清保護要堅持3個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的紀律為準繩的原則;依被反映人申請澄清為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辦理的原則;誰調查、誰澄清的原則。縣紀委信訪室歸口受理并按程序轉辦交辦信訪舉報,需作出澄清的,由信訪舉報承辦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出具書面的澄清證明;鄉鎮(街道)紀(工)委、縣直單位紀(工)委(紀檢組)辦理的信訪舉報需澄清的,由鄉鎮(街道)紀(工)委、縣直單位紀(工)委(紀檢組)自行負責失實認定、澄清證明等工作。
《辦法》規定,澄清證明的方式有3種,分別為當面告知、書面通知、會議宣告。收到被反映人提交的澄清保護申請表后,信訪舉報承辦單位(部門)應對信訪辦理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認定為失實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采取當面告知、書面通知、會議宣告等方式作出澄清證明。負責澄清的單位(部門),應在澄清證明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澄清情況抄送組織人事部門,記入黨員干部人事檔案,讓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干部在評先評優、選拔任用中不受影響。(陳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