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縣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監督管理,強化責任意識、紀律意識和擔當意識,營造認真履職、創先爭優、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同時為全縣紀檢監察干部進一步劃定履職“紅線”和制度“底線”,近日,嵩明縣紀委制定出臺了《嵩明縣紀檢監察干部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責任追究的情形、責任追究的方式、責任追究管理及程序、附則等5章22條,明確規定全縣所有專、兼職紀檢監察干部,縣委巡察辦、縣委巡察組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按照組織及領導的安排推進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不敢擔當、不愿擔當,以及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職責、履職不到位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行為”將受到責任追究。
《辦法》詳細列出了追責情形,紀檢監察干部除了要嚴格要求遵守日常工作紀律外,在履行職責、受理信訪舉報、執紀審查、執紀審理、案件監督管理、執紀監督、干部監督管理中也必須要嚴格依照有關紀律、法律執行,一旦違紀違法,也將被追責。比如,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履職或履職不當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在執紀監督中對群眾訴求、媒體曝光的涉紀涉腐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或應對不力;在信訪舉報工作中違反規定擅自處置信訪件或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漏、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或單位;在執紀審查中有案不查、壓案不辦、瞞案不報;在執紀審理過程中因重大工作失誤,造成案件主要事實認定不清、法律法規適用不當導致案件處理不當;在案件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保密紀律、泄露重要案件線索的,不按規定程序移交、接受、管理的;在干部監督管理中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選任紀檢監察干部等情形的都要受到責任追究。
《辦法》明確提出責任追究實行分級管理。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全縣紀委監察局班子成員、本委局機關(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紀檢監察干部,鎮(街道)、園區紀(工)委書記、副書記,縣直部門紀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副組長)的責任追究;鎮(街道)、園區紀(工)委負責對本單位紀檢監察干部的責任追究,同時縣紀委監察局可以直接調查、追究下級紀檢監察干部的行為。
《辦法》規定了責任追究按照線索受理、調查核實、研究決定、執行決定的程序進行。在執行決定下發后,干部管理部門要及時將被追究的有關材料歸入個人廉政檔案。
《辦法》還規定了紀檢監察干部一旦違反規定,實行問責、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其中,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除此之外,《辦法》還規定了從重從輕追究的情形和責任劃分,建立責任追究和評先評優、績效考核掛鉤機制。對受到誡勉談話以上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毛麗凱 余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