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促進其更好地履職盡責,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水富縣出臺《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實施辦法》。
明確述職述廉的對象。述職述廉的對象為縣紀委監察局機關各室辦負責人,縣直各部門紀委書記,縣紀委監察局各派出紀工委書記、監察分局局長,各派駐紀檢組組長,各鎮(辦)紀委書記。
界定述職述廉的內容。述職述廉對象全面總結個人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具體為:政治理論及黨紀政紀條規學習情況;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崗雙責”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加強所在部門、單位干部職工監督管理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統一述職述廉的方法步驟。述職述廉原則上按撰寫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反饋意見等步驟進行。
注重述職述廉的結果運用。述職述廉民主評議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民主評議總體評價得分在70分以下的述職述廉對象,應在下一次大會上繼續述職述廉。述職述廉內容應有上次述職述廉后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連續兩次民主評議總體評價得分在70分以下的述職述廉對象,將按程序給予組織處理。述職述廉對象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或在述職述廉中進行非組織活動的,由縣紀委監察局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規范述職述廉的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述職述廉,也可根據情況,適時開展述職述廉。述職述廉分批進行,每次述職述廉對象的確定,由縣紀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報縣紀委常委會議審定。( 周煥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