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姜某,男,中共黨員,A省國有銀行黨委書記、副行長。2013年10月,姜某與妻子離婚,其女在澳大利亞留學長達10年,并于2014年12月加入澳大利亞國籍。因其女一直與母親共同生活,姜某并未將女兒加入外國國籍一事向組織報告。2016年2月,姜某被提拔為銀行黨委書記、副行長,在組織考察過程中,姜某未向組織說明女兒移居國外情況,僅說明“自己已離婚,現在單身,女兒跟母親共同生活”。
2016年6月,姜某與他人再婚。2017年1月,姜某以企業家投資移民名義申請本人和新婚妻子趙某在新西蘭的永久居留權。姜某在所遞交的移民申請材料中,隱瞞了自己在省國有銀行任職的事實。2017年3月,姜某、趙某獲得新西蘭移民簽證,取得了新西蘭永久居留權。
2017年10月被組織審查前,姜某始終未向組織報批上述申請及獲取新西蘭永久居留權事宜,未將持有的因私護照及新西蘭居留證交由單位人事部門統一保管,也未向組織報告其妻子、女兒已移居國外的情況。
評析意見
姜某構成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資格行為,未將持有的因私護照交由單位人事部門統一保管等多種違紀行為。姜某構成多種違紀行為,應當數錯并罰,合并處理。
姜某構成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施行的《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60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2010年出臺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7年出臺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均要求領導干部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本案中,姜某未向組織報告女兒、再婚妻子趙某移居國(境)外情況,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行為。
姜某構成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行為
按照2014年中央組織部頒布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所列的五類工作崗位任職。姜某作為A省國有銀行副行長,屬于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掌握重大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機密的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規定,姜某夫妻離異,女兒移居澳大利亞,不能繼續擔任副行長職務,更不能提拔為銀行黨委書記。
本案中姜某在被提拔為銀行黨委書記、副行長過程中,隱瞞女兒移居國外的事實,其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行為。
姜某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資格
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通知規定:“領導干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申請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要在辭去現職一年以后,離、退休的,要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提出意見(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統戰部同意),經中央組織部審核后報中央審批。上述人員經批準后,憑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其中涉密人員要在規定的銷密期滿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姜某未經組織批準,違規取得新西蘭永久居留權,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行為。
姜某未將持有的因私護照交由單位人事部門統一保管
2014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因私出國(境)的領導干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后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領導干部,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本案中,姜某未將持有的因私護照及新西蘭居留證交由單位人事部門統一保管,違犯了黨的紀律。
以上違紀行為應當數錯并罰、合并處理。(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相關知識鏈接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選擇性違紀構成,只要在客觀方面具備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國(境)外長期居留許可中任何一種情形,即違反本條規定。本條參照的有關規定包括:《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第23號)、《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中辦發〔2012〕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4〕14號)等。(王希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