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 劉某,黨員,某縣縣長。肖某,某建筑公司經理,劉某高中同學。2016年3月,肖某在縣建設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由于不符合相關貸款條件,肖某托劉某說情。在劉某插手和干預下,建行審批人員顧忌劉某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對肖某進行了放貸,造成了不良影響。
案例二 張某,黨員,某市市長。李某,某醫療器械銷售公司經理。李某因參加特種醫療器械招標資質不夠,想將公司執照、公司資質增加銷售項目及晉級。由于不符合增項晉級條件,找到張某“幫忙”。張某指令市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單位,違規批準李某的增項晉級,造成了不良影響。
擬處理建議
劉某作為縣長,干預和插手銀行資金借貸工作,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
張某作為市長,濫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正常批辦行政許可工作,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同時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張某上述兩種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評析意見
需要重點掌握和解讀的是,為什么案例一中劉某沒有濫用職權行為,而案例二中張某存在濫用職權行為。
劉某、張某違反工作紀律,均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
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該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主觀方面是故意。黨員領導干部明知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行為是違紀行為,但仍實施上述行為。侵犯客體是正常的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的管理秩序。
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的行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資金借貸”,主要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以及企業間發生的資金借用的行為。“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性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采取各種方式影響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譬如,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強令行政機關準予行政許可,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強令金融機構給予貸款等。二是造成不良影響。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的行為,在群眾中及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了黨和國家以及黨員領導干部的聲譽。
案例一中,劉某作為縣長,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銀行資金借貸工作,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肖某,卻讓金融機構給予貸款,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應依據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張某作為市長,干預和插手下屬單位正常批辦行政許可工作,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強令行政機關準予行政許可,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在執紀審查中,要準確把握該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根據違紀構成要件規定,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在客觀方面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必須是造成不良影響的,才構成違紀。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行為,既包括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行為,也包括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行為。
張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上述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濫用職權的行為。表現為兩種行為方式:1.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有橫向越權,即行為人行使了屬于其他國家機關的專有職權。有縱向越權,即具有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同一性質但不同級別國家機關之間的越權,包括上級對下級職責范圍內工作濫用指令、下級對上級職權范圍的侵犯。有內部越權,有些問題應民主決策,而行為人獨斷專行、自行決定。2.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未超越行為人職權范圍,但行為人是以不正當目的、非法方法行使自己的職權,對有關事項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決定。二是濫用職權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
在案例二中,張某作為市長,利用職權,對下級職責范圍內工作濫用指令,讓下級違反規定行使職權,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綜上,張某既構成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違紀行為,又構成一般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兩種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為什么案例一中劉某沒有濫用職權行為,而案例二中張某存在濫用職權行為?
根據上文對“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行為”的闡釋,當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及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借款)行為時,就存在超越職權,縱向越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存在與濫用職權想象競合違紀形態。而當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時,不存在超越職權問題,也不存在未超越行為人職權范圍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問題,因此不存在濫用職權問題,只是單獨構成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行為。因此,在紀律審查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具體的行為方式進行定性歸責。(劉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