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黨員,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王某,黨員,某國有公司物資供應部副部長。
2016年5月,李某與王某就進口原材料事宜出國考察,在某國際機場中轉回國停留期間,經人推薦,李、王二人各自購買兩本外國某學者所寫歪曲我軍歷史、詆毀誣蔑我國老一輩國家領導人的所謂揭秘類書籍,并私自攜帶入境。之后,二人將該書借給親朋好友傳看時被公安機關查扣。二人上述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擬處理建議
李某、王某作為國企黨員領導人員,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入境,并且將該書借給他人傳看,均構成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違紀行為;均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違紀行為。
此外,李某作為黨員領導人員,還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的違紀行為。
評析意見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遵守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對黨忠誠,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維護中央權威。
李某、王某違反政治紀律,均構成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 電子讀物等入出境違紀行為;均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 網絡音視頻資料等違紀行為
“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一般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制作、販賣、傳播、私自攜帶、寄遞《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均構成違紀行為。
在本案中,李某、王某身為國企黨員領導人員,本應堅持黨性原則,自覺維護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但卻違反政治紀律,私自攜帶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書刊入境并借與他人傳看,造成不良影響。
李某、王某均構成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二人均構成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
李某違犯政治紀律,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違紀行為
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該違紀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政機關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內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非上述黨員領導干部不構成該違紀行為。此外,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造成不良影響,才構成違紀;未造成不良影響,則不構成違紀。
在本案中, 李某,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人員,忘記自己監督管理職責,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綜上,對李某上述三種、王某上述兩種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合并處理,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齊英武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紀委法規室)
相關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