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單某,黨員,A鄉黨委書記。劉某,黨員,A鄉黨委副書記。2016年9月,有黨員反映鄉黨委工作經費使用不透明,三個村黨支部書記向劉某提出,十幾名黨員按規定向各村黨支部提出申請,要求公開鄉黨委工作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劉某在與單某匯報溝通后,以不是行政經費為由數次拒絕公開。至2017年8月,致使多名黨員到縣紀委舉報鄉黨委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
【案例二】李某,黨員,B鄉鄉長。吳某,黨員,B鄉副鄉長。2016年1月,縣政府給B鄉政府下撥130萬元玉米種植補貼資金。B鄉政府未將玉米種植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政務公開。對此,有群眾多次要求公開,李某、吳某堅持認為沒有必要公開。至2017年6月,該鄉先后有上百名村民到縣政府信訪舉報。
【案例三】肖某,黨員,某鄉C村村委會主任。2016年6月,該鄉發生洪災,C村部分土地受災,鄉政府為此下撥60萬元救災款。村委會發放救災款過程中,有村民認為發放不透明,要求肖某公開發放情況。肖某以每戶受災情況不同為由,不予公開。至2017年5月,該村先后有90多名村民到縣民政局信訪舉報。
擬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A鄉黨委構成不按規定公開黨務違紀行為;案例二中,B鄉政府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政務違紀行為;案例三中,C村村委會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紀行為。
評析意見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黨務公開是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是黨章對黨員提出的具體要求。黨的基層組織、各級政府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公開黨務、政務、村務等相關情況。
A鄉黨委構成不按規定公開黨務違紀行為
不按規定公開黨務違紀行為,是指黨的基層組織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侵犯黨員知情權,情節較重的行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的規定,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的內容包括: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執行情況;黨的思想建設情況;黨的組織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建設情況;干部選任和管理情況;聯系和服務黨員、群眾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在案例一中,黨員申請公開的內容屬于黨務公開目錄范疇,鄉黨委不按規定公開黨委工作經費管理、使用情況,構成不按規定公開黨務違紀行為,劉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單某是領導責任者。應依《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單某、劉某的黨紀責任。
B鄉政府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政務違紀行為
不按規定公開政務違紀行為,是指各級政府不按照規定公開政務,侵犯群眾的知情權,情節較重的行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重點政務公開事項包括:鄉鎮政府要重點公開其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縣(市)、市(地)政府要重點公開本地區城鄉發展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政府采購,征地拆遷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重點公開本地區本部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與總體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等情況。
案例二中,B鄉政府未將玉米種植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政務公開,屬于不按規定公開政務,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政務違紀行為。李某、吳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二人的黨紀責任。
C村村委會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紀行為
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紀行為,是指村委會不按照規定公開村務,侵犯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情節較重的行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村務公開事項包括:新上的經濟項目;村里的財產和財務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審批;計劃生育指標;提留統籌方案及其他農民負擔;集體土地和經營實體的承包;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工資獎金和功績過失情況;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其他公共事務等。
在案例三中,C村村委會不按規定公開救災款的發放情況,屬于不按規定公開村務,構成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紀行為。肖某既是直接責任者,也是領導責任者。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追究肖某的黨紀責任。
同時,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C村村委會不依法公開救災款的發放情況,也屬于違法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肖某的黨紀責任。
上述兩種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齊英武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紀委法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