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黨員,某市發改委辦公室主任。劉某之父系現職某市市委書記。張某,黨員,某市體育局辦公室主任,系劉某大學同學。2016年5月,張某拜托劉某,想讓其父在自己晉升副局級的事情上給予關照,并贈送劉某8000元購物卡。劉某并未對其父說過此事。
處理建議
對張某的處理建議:
張某作為領導干部,為職級晉升,給其同學贈送購物卡,構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同時,張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送購物卡,構成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應追究其黨紀責任。
張某的上述違紀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即以“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追究其黨紀責任。
對劉某的處理建議:
劉某作為發改委辦公室主任,國家公職人員,違犯廉潔紀律,收受他人購物卡,構成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張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是指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行為。如果是情節較輕的,則不構成違紀行為。
上述案例中,張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給從事公務的同學送購物卡,構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張某的黨紀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要正確認定“正常禮尚往來”行為,即要把握“禮尚往來所贈送禮物,通常數量不多、價值不高,且贈送對象是親朋好友,不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贈送此類沒有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張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是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財物,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該罪。
上述案例中,張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贈送購物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某構成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不涉嫌犯罪問題。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綜上,張某構成的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與其構成的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即以“一般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違法行為”追究其黨紀責任。
劉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犯廉潔紀律,構成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違紀行為
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行為。
上述案例中,劉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違犯廉潔紀律,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他人購物卡,構成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物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劉某的黨紀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要正確區分本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的界限。其一,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其二,《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強調的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只要客觀方面行為人存在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行為,就構成違紀并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不是判斷該違紀行為的客觀行為要素。(作者齊英武單位:黑龍江省紀委法規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