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據此,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
2012年9月1日前,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也即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也應當給予開除處分。但對于其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后是否必須開除公職,可由其所在單位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具體違紀違法情節等研究決定。
2012年9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