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耿馬縣出臺“不作為亂作為”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規范履職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
辦法具體對16種不作為、16種亂作為情形分別進行界定,并明確六種責任追究方式。即:責令整改。對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公開道歉,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誡勉談話。對情節較重的,進行誡勉談話,視情節輕重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崗位調整。對情節比較嚴重的,或經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科級干部“先停職、后處理”,由縣委組織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縣委研究確定;股級干部“先免職、后調整”;一般工作人員按照“先停職、再調整”的原則進行處理。因不作為、亂作為被崗位調整的國家公職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并取消年度獎勵工資,一年內不予提拔;停職檢查。對情節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 、阻撓、干擾、破壞對其問題的查處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停止其所擔任的職務;責令辭職。對情節比較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和司法處理。對不作為、亂作為構成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辦法明確,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應追究責任的行為,或者干擾、阻礙調查的;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責任,上推下卸,逃避追究的;被縣委、縣政府及以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曝光、通報批評的;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對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村(社區)干部參照執行。(劉龍云 字文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