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治村(居)民小組干部利用職務便利侵害集體益,私自出售(租)、變賣、侵占集體資源、資產,或者侵占集體資金等情況,丘北縣成立了由紀委牽頭、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農科局配合的綜合協調聯合處置機構,出臺了丘北縣村(居)民小組干部侵害集體利益突出問題處置辦法。充分發揮紀檢、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和農業部門的職能作用,著力解決涉農信訪突出問題,盯住“微權利”,懲治“微腐敗”。
被反映人是黨員身份的,鄉(鎮)紀委直接按信訪線索處置程序辦理。被反映人不是黨員身份的,鄉(鎮)紀委組織鄉財政所、農技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對信訪舉報內容開展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情況30日內報縣紀委信訪室。
經調查核實,若村(居)民小組干部確實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出售(租)、變賣、侵占集體資源、資產,或者挪用集體資金等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涉案資金達到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是黨員身份的,由鄉(鎮)紀委依規依紀給予黨紀處理后移送公安經偵部門辦理。非黨員身份的,直接移送公安經偵部門辦理。
涉案資金達不到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是黨員身份的,由鄉(鎮)紀委調查組責令其退賠,并由鄉(鎮)紀委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拒不退賠的,由鄉(鎮)紀委向問題發生地村委會(社區)建議,按法定程序對其撤換,重新選舉產生新一屆村小組領導班子,由新班子對其侵占、挪用行為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已離任的由現任村小組班子起訴。(邵一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