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和保護全縣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激情活力,旗幟鮮明地保護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干部,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勇于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干事創業環境,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近日,麻栗坡縣出臺《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合理容錯糾錯的適用范圍、原則、條件和情形、程序、結果運用、及時糾錯、澄清保護、職責分工等作了具體規定。
《辦法》明確,容錯糾錯是對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新、干事創業過程中,出現的工作失誤或無意過失,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造成一定損失或負面影響,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辦法》規定,容錯必須同時具備6個條件:法律法規和紀律沒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精神的;經過民主決策程序的;遵守廉政規定,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的;沒有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主動糾錯,及時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或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的等,可以申請容錯。但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按相關規定處理,不予容錯免責;對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的,不予容錯免責。
《辦法》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后7個工作日內,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屬縣管干部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請縣委研究決定,作出認定意見;屬一般干部的,可直接由縣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認定意見。認定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由縣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復。
該《辦法》的出臺,在組織上、機制上保護了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干部,允許干部銳意創新中出現的錯誤或失誤,給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吃下一顆“定心丸”,上一個“意外險”,打造了寬松環境,激發領導干部改革創新的熱情,讓改革創新者輕裝上陣,一心一意推進改革,心無旁騖從事創新。( 馮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