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富縣出臺《不合格干部集中調配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強化對一般干部的監管使用,向惰政宣戰、向惰政問責,全面整治干部“不愿為”“不作為”“不積極為”等突出問題,對不合格干部“亮劍”。
《規定》指出,對存在不遵章守紀、自由散漫的;無事生非、影響團結的;作風不實、玩忽職守的;工作推進不力、敷衍塞責的;所在單位認為有其他不合格情形等“五類”情形之一的干部,將被認定為不合格。
《規定》明確,對存在“五類”情形之一的干部,由各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開展專項調查認定,本著真心真情幫助其改正的原則,進行提醒教育;如果仍不合格的,組織人事部門結合調查情況,報請縣委同意后,在縣委黨校開設專題培訓班進行集中教育培訓,培訓結束,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縣委黨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安排到鎮(辦)、村(社區)鍛煉提高,時間為3個月,培訓不合格的,可申請再培訓和考核一次;最終考核合格的干部,征求原單位意見,原單位同意的,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不愿意接收的,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空編單位選用,無單位選用或考核不合格的,可再申請鍛煉3個月,之后再次組織集中調配選用。同樣無單位選用的,給予6個月的待崗期,待崗期內仍無單位選用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羅雄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