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按照市紀委安排,我有幸到縣上參加了脫貧攻堅監督執紀問責工作隨機抽查,對我而言是一次掌握脫貧攻堅政策知識的檢驗,更是一次學習的機會。但給我觸動的是與縣紀委有關同志的一次交流,雖只有短短的幾句話,但至今仍然記憶猶新,引發我的一些思考。
當時,交流的內容是近期該縣查辦的一件挪用群眾建房資金問題的脫貧攻堅領域違紀違法典型案件。他說,因為涉案金額大,又發生在脫貧攻堅領域,案件典型,關注度高,涉及面廣,時間要求緊,查處過程很艱辛,壓力也很大。他是負責紀律審查的親身經歷者,事后好多領導讓他總結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他只說了一句話,就是信任代替監督導致了問題的發生。領導們都很認同,雖然只是一句話,但點中問題發生的核心要害。細想,是啊,正因為信任代替了監督,鄉黨委、鄉紀委、村黨總支、村委會、村監委沒了監督,相關責任人沒了監督,少了讓資金安全的門檻,讓直接管理資金的羅某有了可乘之機,一次沒發現,兩次沒發現……直到羅某都感到怕了,收不了場了,才投案自首。試想,如果做到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多幾道審核程序,多有幾個簽字,還會發生嗎?如果有也只會是僥幸的一兩次,絕對不會有這么嚴重的后果。
后來,我認真查閱了案件通報,具體情況是這樣的,2016年4月至10月,村委會主任羅某,利用職務便利,直接經手管理的30戶危房戶的銀行卡30張,涉及122戶危房戶的建房資金共計421萬元。期間,羅某多次到境外賭博,通過現金和刷卡的方式,揮霍其直接經手管理的群眾建房資金,截至羅某投案自首,共計177.11萬元被其挪用揮霍。羅某受到取消中共預備黨員資格的處理,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按照“一案雙查”要求,對鄉黨委、紀委、村“兩委”、村監委以及8名責任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問題進行了嚴肅問責。
應該說,因羅某挪用群眾建房資金,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法律的嚴懲,罪有應得。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領導,因落實主任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有黨紀處分,也有行政處分,教育極其深刻。正所謂是“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十八大以來,一直在講一句話,“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通過本案,我對“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有了更深的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其實監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監督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是對干部的關心和保護。這就像體驗一樣,即使身體健康,也要定期體驗,排除隱患,而不是病入膏肓才去看病,否則為時已晚。嚴管才是厚愛,作為一名干部,既要感謝關心和幫助你的人,也要感謝批評你的人、約束你的人甚至是得罪你的人。
作為一名執紀者,雖然進入這支隊伍只有一年多的時間。但在以后的工作中,無論在什么崗位我將秉承“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要求,時刻銘記“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敢于監督別人,樂于接受別人的監督,學會在監督下成長和進步,不斷提升自己的“硬度”,做一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人。(雙江縣紀委 唐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