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指一算,我從事紀律審查工作已三年有余,雖算不上“老兵”,但也不再是“菜鳥”。但最近發生的一件小事,讓我又不自信起來。
那天吃過早飯剛進辦公室,就接到室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務:與審查對象進行談話,核對違紀事實。于我而言,面對面與當事人談話是審理案件的必要環節,這樣的談話已參加過多次,于是自信滿滿地拿起了電話。
“喂?”電話接通了?!澳?,我是縣紀委審理室的小李,您因涉嫌違紀被縣紀委立案審查,現在調查工作已經結束,進入審理程序,我們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再次核對違紀事實。請問您今天有空嗎?”
“上次你們調查人員已經找我問清楚了,而且我也在所有的材料上簽了字,還有什么好核對的。就這么一件小事,三番五次的找我,沒有必要,這不是‘找事’么!”當事人憤怒的聲音傳來,嚇得我一顫。
“您好,請您不要誤會,我們找您來是為您好。按照工作程序,我們審理室需要就調查組提供的證據,進一步和您核對事實,聽取您的意見,請您理解并支持配合我們的工作”。我依然耐心地解釋著。
“就這么個小事,要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你們紀委干部不去抓貪官污吏,盯著我這點小事不放,是不是閑的慌,沒事找事,我沒時間!”嘟嘟嘟……盲音傳來,電話被掛斷了。
明明是抱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開展工作,卻被人說成是沒事找事,我們的工作就這么不被人理解嗎?難道審理工作中的與當事人見面再次核對違紀事實真的是多此一舉,是當事人口中的形式主義嗎?我心里犯起了嘀咕,便向室主任發起牢騷:“我們在審理工作中再核對認定一次違紀事實材料真的有必要嗎?尤其是這種案情相對簡單的案子,當事人已經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了字,公安機關也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們是不是可以忽略這個環節呢?”
此時,主任放下手里的工作,對我語重心長地說道:“開展審理談話,是為了增加審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受處分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案子的大小,我們都應該堅持談話。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審理談話對調查組認定的事實、取得的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再次審查,聽取違紀人員對案件調查過程的意見,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其次,審理談話可以保證受處分人員的知情權、申辯權,充分給予受處分人員發表意見的機會。通過聽取受處分人員對違紀事實的申辯,對合理的陳述、申辯和意見予以采納,對不合理的做出解釋和說明。我們還可以通過審理談話來幫助違紀人員改正錯誤,對受處分人員進行正面教育,闡明利害關系,利用政策進行幫助和教育。這才是我們開展談話的真正意義所在。”
聽了室主任的一席話,我豁然開朗,也明白了審理工作的真正意義所在。我們的工作不僅是為了提升案件質量,也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既然這么重要,就算是不被理解,我都該堅持。我又一次信心滿滿,撥通了當事人的電話……(石林縣紀委 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