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6年11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拉開帷幕到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當前一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正在逐漸成形。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通暢紀法銜接、清除監督死角、用制度為反腐全力“護航”。監察委的成立,將執紀與執法貫通起來,在制度上形成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使執紀審查和執法調查同時啟動、同步進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通暢紀法銜接。監察委到來,將與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過去分散在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反腐敗職能將統一在監察委員會之下,偵查和監督的職能深度融合,優勢互補,反腐敗力量、資源、手段得到整合、豐富和強化,確保反腐敗力量更加集中有效,同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有效避免監督“盲區”,清除監督死角。監察委成立后,將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等措施,讓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法治化的軌道上全面推進,用制度為反腐全力“護航”。監察委的成立,是監察體制改革立足問題導向,提出的創制之舉。著力解決行政監察覆蓋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等三方面的問題。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地體現出來,是反腐治腐走上法治化軌道的重大標志, 彰顯了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執著,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首先,我們要充分認識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黨中央關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是新時期反腐敗理論與實踐的重大創新,對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其次,要明確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和監督對象。維護憲法和法律,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監察委員會對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群眾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再次,要形成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相互銜接、執紀與執法相互貫通的工作機制。在黨委領導下,充分發揮政法委的協調作用,加強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實現監察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序對接、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制衡。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的協調機制,“法法”協調銜接全線打通、順暢高效。做好深度融合工作。進一步完善監察委員會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推進線索處置、證據轉換、案件移交等環節的順暢運轉。還要進一步嚴格工作審批和內控程序,防止權力濫用。嚴格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規矩,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當前,還要重點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的紀法銜接工作。未實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的是監督執紀問責,實行監察體制改革 “兩委”合署辦公后,紀檢監察機關既是黨的監督執紀問責機關,又是國家執法部門。下一步我們要重點圍繞怎樣確保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和監察委員會職能銜接融合開展調研,尤其是圍繞“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以及“紀律和法律的銜接”等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展深入的調研,促進新體制下的思想融合、組織融合、業務融合。(麗江市紀委 和松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