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中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指出,紀檢監察機關要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明確職責定位,對各級黨委在落實主體責任上進行執紀監督;各級黨委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不斷深化落實“八項規定”,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紀檢監察機關加大了監督的主動性,各級黨委增強了受監督的自覺性,但仍有部分黨委在落實主體責任上流于形式,沒有將“兩個”責任認真履行到位。
一、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原因
(一)思想上不夠重視,認識存在偏差。部分黨委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沒有充分認識到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性,認為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只要抓好業務工作這個硬指標就行了,只要自己不違紀違規,至于其他班子成員、干部職工是否廉潔、有無違紀違紀行為與己無關,缺乏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黨委(組)監管職能弱化,單位人員違規違紀問題突出。部分黨委和黨政領導在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上流于形式,無督促檢查、無考核考查、無責任追究、無保障機制等,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在監管上存在漏洞,讓一些人心存僥幸,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在查處上更是瞻前顧后,怕得罪人。
(三)規章制度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單位制度過于籠統,責任范圍不明確,內容不具體,沒有細化和量化指標,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不銜接、不配套,一些新問題無法對照落實處理,難以操作;或規章制度脫離實際和崗位特點,存在空、大現象,缺乏可操作性。
二、抓好主體責任落實的建議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工作的主動性。各級黨委要切實履行作風建設的主體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牢固樹立不抓作風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理念,定期分析本單位黨員干部的作風狀況,常研究、常部署,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做到守土有責。
(二)改革體制機制,嚴格責任劃分。改革原有規章制度中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和過時部分,用量化指標替代寬泛指標。一是根據單位人員制定實施細則,做到定崗定人定責,明確獎罰標準;二是對單位黨委(組)應履行的責任范圍作進一步細化,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各類情形明確處罰標準;三是推進紀律檢查機制體制改革和創新,為執紀監督的履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同樣,對履行監督不力的責任人員明確處罰標準。形成具體規范的體制機制。
(三)嚴格責任追究,推動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執紀監督和懲戒問責,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查處;從發現問題著手,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落實、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充分發揮問責追究、黨政紀處分、組織處理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劉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