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紀委針對當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點排查不準、重點不突出、措施不具體、工作流于形式等突出問題,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進行改進和深化,抓住“關鍵少數”。
實施對象突出重點。廉政風險防控的實施對象由原來的所有工作人員改進為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從事人、財、物管理和有執紀執法、行政審批權等工作崗位的人員。實施對象的改進,有利于進一步突出重點,抓好“關鍵少數”的廉政風險防控。
風險排查緊扣主題。風險排查以崗位為排查主體,堅持務實管用的原則,不再按思想道德、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分類排查,而是圍繞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重點崗位和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做到“三個對應”,即廉政風險內容與工作職責對應,個人廉政風險內容與單位廉政風險內容對應,廉政風險內容與廉政措施對應,緊扣“廉政”主題,避免了空洞泛指。
防控措施“對癥下藥”。重點圍繞人、財、物的管理,結合排查出的風險點,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做到“對癥下藥”,有的放矢,糾正了崗位風險大而化之、簡單應對、空洞寬泛等問題。
通過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進行改進和深化,更加規范了各單位“一把手”和掌握人、財、物、執法、審批、財務等權力重點對象的用權行為,為從源頭上有效防治腐敗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馬曉玲 錢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