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認真貫徹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采取措施,推進領導干部“能下”工作常態化。
出臺《紅河州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24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要求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把工作重點放在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調整上,進一步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健全務實高效的評價體系,細化“下”的標準,明確“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加大“下”的力度。
加大對推進干部“能下”工作常態化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營造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加強對調整下來干部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跟蹤管理制度,定期了解掌握被調整下來干部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有針對性地開展談心談話,使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在新的崗位上發揮作用。
紅河州要求,各級黨委(黨組)承擔推進干部“能下”工作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對被組織認定的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要堅決予以調整,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聯動機制。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督查、信訪、審計等部門的溝通聯系,定期收集信息,并結合干部考核、民主測評等工作中反映的問題,適時對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分析研判,將分析研判結果作為干部“能下”的重要參考。對在推進干部“能下”工作中失職失責的,將嚴肅追究責任。(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