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紀委印發通知,要求全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云南省紀委《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報告備案規定(試行)》,在遇到干預監督執紀問責行為時要嚴辭拒絕,對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要報告備案,并視情節追究責任,把問責“利劍”對準干預監督執紀問責者。
通知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遇到,打聽、過問信訪舉報、線索管理與處置、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等環節尚未公開信息的;為監督執紀對象說情、打招呼、開脫,要求為監督執紀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傳遞有關材料和信息以及提供特殊關照的;要求或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與監督執紀問責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私下會見或者通過網絡、電話、郵件等形式通報溝通有關情況的;非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對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威脅、恐嚇、利誘、誣告、陷害等方式干擾、阻撓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傷害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等六種情況時,應當予以拒絕,并全面、如實報告備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通知要求,對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問責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曝光。對領導干部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責任追究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并責成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出檢查。領導干部干預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納入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
通知強調,對應當報備而不報備,或故意隱瞞干預實情的,追究案件承辦人責任;接受干預人賄賂,與干預人串通作案的,案件承辦人與干預人負同等責任。(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