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紀委監察局認真執行中央紀委執紀審理工作新規范、突出執紀審理新特點,根據新實施的《條例》,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改進審理文書撰寫體例,按照“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審理報告、請示、處分決定等文書制作過程中落實紀法分開和紀法有效銜接,體現紀律審查特色,切實發揮執紀審理對紀律審查方式轉型的倒逼作用。
規范語言表述。摒棄審理文書與司法審查報告趨同的傳統做法,由習慣于用法律語言,轉向用紀律語言,更為準確、規范地描述違紀行為特征,反映違紀行為本質,更多體現、描述和報告違反黨紀的問題、情形和后果,突出紀律審查特色。
規范行為分類。嚴格依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行為按“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對既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將其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置于其他違紀行為之前表述。同時,按中紀委的要求,凸顯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處理,在審理報告等紀律審查文書“主要違紀事實”中,將被審查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獨列出來,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之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之前,推動各級黨組織馳而不息地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規范紀法銜接。嚴格區分“紀”與“法”,將違紀問題與違法犯罪問題分開表述,對于被審查人既有違紀行為又涉嫌違法的,按照先違紀、后違法的原則,將其違紀問題置于違法問題之前表述,在審理報告“主要違紀問題”最后一部分增加一類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將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要求。
規范人員排序。對于共同違紀案件,違紀人員均為黨員的,在違紀人員基本情況和定性處理部分,按照先黨員領導干部,后一般黨員干部的順序進行表述,充分體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嚴于一般黨員的精神;對于共同違紀案件中,既有黨員干部又有黨外人員的,按照先黨員干部,后黨外人員的順序進行表述,充分體現對黨員干部的要求嚴于非黨人員的精神。
規范違紀事實敘述。審理文書不僅圍繞違紀事實構成進行表述,而且聚焦黨規黨紀,更加突出表述違犯黨紀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處理意見部分,不僅對行為人違犯黨紀的情形和后果進行概括提煉,還對行為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進行分析,增加對違犯黨規黨紀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突出紀律規矩的剛性約束。(楊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