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制定出臺《中共大理州紀委書記辦公會議議事規則》,進一步完善州紀委重要事項醞釀機制。
《規則》明確,書記辦公會議是對需要提交常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先行醞釀而召開的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議作出決策。書記辦公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書記辦公會議根據州紀委全會、常委會議的決定,對有關重點工作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對州紀委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進行醞釀。
《規則》對醞釀提交書記辦公會議議題作出嚴格規定。議題一般由書記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副書記、常委提出建議,報書記審定。經書記批準同意提交書記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要求承辦部門及時將議題名稱、匯報人、列席范圍等書面報辦公室,并做好匯報及材料準備。文字材料由辦公室規范把關(涉及執紀審查的文字材料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規范把關)。辦公室根據議題收集情況,本著重大、緊急議題優先的原則適量安排,提出《州紀委書記辦公會議議程安排表》,經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的副書記審核后,報書記審定。
《規則》規定,書記辦公會議討論有關事項的過程和需要保密的內容,參會人員必須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書記辦公會議醞釀事項,需提交州紀委常委會議審議的,提交州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不需要提交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由分管副書記、常委按照分工抓好落實。(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