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龍縣制定出臺了《關于實踐運用“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運用方式、工作要求、結果運用、附則五章共28條。
《辦法》指出,“第一種形態”是指各級黨組織、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等責任主體,對黨員干部存在的性質不嚴重,違紀情節輕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內容籠統、不具體,不具可查性的問題線索,區別不同情形,實踐運用組織生活會、民主生活會、提醒談話、約談、談話誡勉和談話函詢等方式,對黨員干部進行經常性教育監督。
《辦法》明確,各級黨組織要把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年度綜合考核、日常監督執紀,以及干部監督中核查干部檔案、個人事項報告等方面的問題列入組織生活會或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收到信訪舉報、執紀執法部門移送材料或者在平時工作中發現不涉及違紀或者違紀情節輕微的問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等應及時與被反映人進行提醒談話,給予提醒教育,幫助提高思想認識,改正缺點和不足;下級單位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推進不力,或者領導班子成員多人出現違紀違法或者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等嚴重問題的,由各級黨組織對下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給予批評教育,被談話人主動檢討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對黨員干部存在的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情節輕微,對問責決定機關作出的誡勉問責決定,以談話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誡勉談話,給予嚴肅批評和警示教育,幫助改正錯誤,明確努力方向;對黨員干部存在的有問題線索、有舉報反映,但反映問題籠統、不具體的,由負有監督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要求進行談話函詢。
《辦法》要求,各級黨組織及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主動作為,運用好組織生活會、民主生活會、提醒談話、約談、談話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的批評教育。談話前要對反映問題或者線索進行認真研判,制定談話方案和談話提綱,確保談到點上,針對要害,警醒干部。談話中,談話人應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要求并督促糾正。談話要實行“一人一套談話方案、一份談話提綱、一份問題清單、一份談話記錄、一份簽字背書承諾。黨員干部接受談話,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被談話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糾正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提出組織處理建議。
《辦法》強調,各級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主動實踐“第一種形態”的工作內容,應納入當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黨委(黨組)及黨員領導干部開展談話提醒、抓早抓小的工作情況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運用約談、談話誡勉的,談話對象要在當年組織生活會或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對照檢查,并作為當年個人述職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運用談話函詢的,被反映人要在本單位當年組織生活會或民主生活會上作出情況說明或者檢討。(寸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