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自8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各類審判組織與人員的職責清單,其中明確院庭長對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指數”明顯提升,但離“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目標還有一定差距。在一些地方不時出現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分離”現象,讓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個中緣由固然很多,但與院庭長以各種或明或暗的方式對案件施加影響、搞變相審批案件有很大關系。
真正讓司法責任制落地、審判權獨立行使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徑。《意見》對院庭長不得變相審批案件的特別強調,必將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落實司法責任制、促進司法公正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管住變相審批案件的手,首先,各級法院院庭長要自覺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堅決不做有悖司法責任制的事,認真履行審核批準程序事項、綜合指導審判工作、督促統一裁判標準、全程監管審判質效等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其次,法官要自覺維護審判的獨立性,敢于向干擾自己獨立審判案件的各種不良現象說不。另外,緊盯司法責任制落實,強化監督管理,對無視嚴令、依然通過變相審批案件搞權力尋租、“以案謀私”的,發現一起,嚴懲一起,形成有力震懾。(孟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