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這只是自己的一件小事,就沒有及時向組織報告,沒想到鑄成大錯,都怪我平時不注重學習,以后我一定要加強學習,按要求如實報告個人事項,我愿意接受組織的處分……”云南省施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楊正玉近日在接受組織處分時懊悔地說。
2016年11月12日,施甸縣紀委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時,發現該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楊正玉在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上,沒有如實填報其名下的房產信息。隨后縣紀委對此事開展調查。
經查,楊正玉于2015年購得聯排別墅一套,并將原居住的套間房轉賣給他人。2016年,楊正玉在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時未如實報告房產變化信息,還是填報了已轉賣了的房產信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施甸縣紀委日前研究決定,給予楊正玉黨內警告處分。
“清正在德,廉潔在志。”施甸縣紀委負責人表示,“黨員干部個人有關事項非小事,不如實報告,就要受到嚴肅處理。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應該錘煉自己的黨性,對黨忠誠,真正做到正直坦蕩,表里如一,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以良好的黨性忠誠于黨的事業,以樸實的作風服務群眾。” (楊新華 吳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