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迪慶州紀委出臺《迪慶州紀委監察局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全州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著力解決“燈下黑”問題,督促紀檢監察干部依紀依規履行職責,切實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暫行辦法》共九章,分為三十二條,對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的職責、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制度、監督方式、監督程序、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定。
在監督內容上緊緊圍繞紀檢監察干部必須要模范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這六類紀律進一步提出嚴格要求,加強紀檢監察干部執行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監督檢查。強調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要以“六項紀律”為尺子,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要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進行有效干預,注重抓早抓小;加強對全州紀檢監察干部履職盡責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妨礙、阻撓監督或拒不配合監督工作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嚴肅查處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行為。
在監督制度、監督方式、監督程序上結合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職責,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提出監督檢查、信訪處理、談話或函詢、初步核實、立案調查、作出處理等監督方法。嚴格紀檢監察業務流程和工作程序,接受上級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的指導,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長效機制。推動迪慶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