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了解掌握省直文化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加強對廳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進黨風廉政建設。2015年以來,省文化廳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季報告”制度,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有序開展。
《報告制度》要求廳管領導干部每季度向廳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報告一次落實責任制工作的情況。報告采取標準化表格,將落實責任制工作各項要求具體化,報告的主要內容為:“一把手”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開展重點工作、遵守紀律、作風建設、廉潔自律等情況。要求報告的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落實不力的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紀律責任。明確了報告主體為廳屬各單位和各處室的黨政主要負責人。規定報告方法是由本人填寫,以書面方式報告,不得他人代填報,需本人簽名,不得以傳真件、復印件報送,對不能按時報告的,需本人說明原因。要求對重要信息做到第一時間上報,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瞞報的情況發生。同時,對不落實制度的作出具體處理辦法,對未按時一次提交報告的干部,紀檢監察部門及時提醒本人;兩次未按時2次提交報告的干部,紀檢監察部門對其進行談話,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所在單位和部門取消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優資格。
省文化廳紀檢監察部門定期對落實報告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把執行報告制度納入責任制工作檢查考核的依據之一。開展重點監督檢查落實報告制度情況,及時掌握干部思想、工作、資金使用等重要情況。對單位研究重要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預防和減少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同時,還把監督執行報告制度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開展經常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嚴格按照八項規定,對婚喪嫁娶、子女升學、配偶子女從業、外出培訓、出國出境等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