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單位行賄和云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李曉明單位行賄、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李曉明擔任被告單位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其所在公司參與文山麻栗坡南溫河鄉南秧田鎢礦整合中成為整合鎢礦資源的主要合作企業,為了在后續南秧田鎢礦的采礦權轉讓、采礦權主體變更等事項上得到時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林耘埜的支持,在2007年中秋節至2008年9月期間,由被告人李曉明與林某、秦某等人代表被告單位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先后3次在文山州某飯店、林耘埜的辦公室等地送給林耘埜現金共計50萬元和價值17150元的一根金條。此外,法院還審理查明李曉明受賄100萬元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李曉明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李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曉明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李曉明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的事實之前,主動交代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50萬元。認定被告人李曉明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總和刑期7年,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涉案贓款1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待公司研究后決定是否上訴;被告人李曉明未當庭決定是否上訴,表示將在法定期限內考慮后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