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系黨的形象。
《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該章條款依次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違反生活紀律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成果。
1.完善了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等違背家庭倫理行為的違紀條款。
第127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2.增加了生活奢靡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等違紀條款。
第126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128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29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書記褚中志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褚中志在擔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大理州委常委、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當遇到一些請求他幫助解決工作等問題的年輕漂亮女子時,褚中志一方面擺出一副熱情的面孔,利用職務影響主動幫助他們聯系安排工作;另一方面撕下面具,與其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道德防線滑坡。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犯罪。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省委常委會議2015年10月9日批準,決定給予褚中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褚中志的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出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