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正式施行,這是云南省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促進全省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又一項新舉措。
《規定》由云南省紀委省監察廳制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印發全省執行,對全省公務員參加項目評審、論證、鑒定、評估、考核、檢查、驗收、咨詢、資格(質)認定等各類評審活動領取評審費、論證費、鑒定費、驗收費、咨詢費、勞務費等報酬費用作出規范。
《規定》明確,一是公務員參加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管理的各類評審活動和委托外單位協助完成的項目,委托單位人員參加該項目的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二是具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本人崗位職責參加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三是各部門各單位專職從事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組織、參加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受邀參加其他單位、其他系統管理、組織的各類評審活動,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制度;符合規定領取報酬費用的,應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符合規定領取的報酬費用應通過本人工資卡、公務卡發放。
對違反《規定》領取、發放報酬費用,擅自參加其他單位、其他系統管理、組織的評審活動,對職責范圍內應該參加而不參加,或者無故拖延相關評審活動等行為,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問責、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違反規定領取的報酬費用責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