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實行紀檢監察室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總承包辦法(試行)》規定紀檢監察室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所聯系地區、單位下列情況:
(一)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遵守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政府的決定、命令,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方面的情況;
(二)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情況;
(三)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以及行政紀律等的情況;
(四)黨政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情況;
(五)黨政領導班子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糾正“四風”等方面的情況;
(六)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的情況。
二、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和處理所聯系地區、單位下列事項:
(一)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對輕微違紀黨政領導干部及時提出黨政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建議,對嚴重違紀的黨政領導干部提出黨政紀重處分或者調整職務的建議,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黨政領導干部提出移送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建議;
(二)違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的行為,對需要實行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提出問責的建議;
(三)應由行政監察機關參與調查和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對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四)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五)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
(六)違反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協助和配合相關單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參與黨委、政府的重要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配合相關單位做好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
(二)協助巡視機構開展巡視工作;
(三)配合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做好違法犯罪黨政領導干部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做好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征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意見的回復,組織開展任前廉政談話工作。
四、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賦予的其他監督執紀問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