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違紀案件的構成要件取證,是節約辦案成本、確保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的重要方法和途徑。本文從違紀構成的四個要件切入,就如何圍繞違紀構成做好調查取證工作進行探討。
違紀構成的四個要件
違紀構成指依紀依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違紀所必需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客觀方面四大要件的總合,是違紀行為的具體化和認定違紀行為的具體標準,也是使行為者受到紀律處分的根據。
違紀行為主體指具有責任能力且實施了危害黨、國家、人民和企業利益的行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或其他規定,應負黨紀責任的共產黨員或黨組織。違紀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兩種類型,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均可構成一般主體,特殊主體不僅要具有責任能力,而且還必須是具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黨員。這一身份或是構成某一違紀錯誤所必須具備的要件,或是某些違紀錯誤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條件。
違紀行為主觀方面指違紀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態度,包括違紀過錯(違紀故意和違紀過失)、違紀目的和違紀動機等要素。違紀故意或違紀過失是一切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違紀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違紀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而沒有預見到,或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輕信的過失兩種類型。違紀過失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違紀故意并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違紀目的是指違紀人通過實施違紀行為所希望達到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是某些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既影響定性,也影響量紀。違紀動機是指推動或促使違紀人實施違紀行為,以達到違紀目的的內心起因,不是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不影響定性,只影響量紀。
違紀行為客體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與之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是違紀行為對象,它是指違紀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的人或物。兩者對比,違紀客體是一切違紀行為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違紀對象則不是每個違紀構成的必備要件,有些過失違紀行為就不涉及違紀對象;違紀行為客體決定違紀行為的性質,違紀行為對象不決定違紀行為的性質,如使財產所有權是否改變決定貪污與否,但公共款物這個違紀對象不決定是構成貪污還是挪用。
違紀行為客觀方面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說明侵害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即違紀主體所進行的違紀活動。主要包括違紀行為本身及違紀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對象、手段、危害結果等。違紀行為是指違紀者在其違紀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客觀上危害社會、為黨紀國法所禁止的行為,它在違紀構成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定性量紀的主要依據,也是調查取證中關注的重點所在。危害結果是違紀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有物質性的如貪污數額、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額等,也有非物質性的如對黨員民主權利的侵害、對社會穩定的不良影響等。
圍繞違紀構成調取證據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這二十四字方針中,與紀律審查取證工作關系最密切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它是紀律審查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做到這兩點,就必須圍繞違紀構成的四個要件提取證據。
違紀行為主體在證據中的體現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被調查人的人事檔案、任職文件、工作職責等,側重于職務證明方面;二是談話記錄、被調查人自書中反映的自然情況、工作經歷、職務職責等,側重于身份證明方面。需要說明的是,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被調查人主體證明、任職文件等,才是具有效力的主體證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說其他相關內容不重要。調查人員在做調查筆錄,或安排當事人書寫情況說明時,一定要注意被調查人的職務、任職時間、工作職責與實施違紀行為及違紀結果的相互關系要一一對應,確保提取的主體證明具有證明力。
違紀行為主觀方面在證據中的表現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談話記錄中記錄被調查人是違紀故意還是違紀過失,如果是違紀故意,進一步核實其違紀目的和動機;二是被調查人書寫的情況說明或檢查中所述的本人當時的心理活動情況。當然,在判斷行為人主觀過錯時,沒有必要盲目追求行為人的陳述,要結合行為的各種客觀表現來綜合把握。
違紀行為客體一般通過談話記錄與書證材料有機結合來體現。首先,談話記錄中要體現被侵害對象的社會關系變化情況;其次,要用書證材料直接證明被侵害對象的社會關系變化情況。如,通過虛開發票報銷進行貪污的案件,就需要將財務報銷憑證等書證資料與談話記錄中款物的去向結合起來,體現款物的所有權(被侵害對象的社會關系)發生轉移,同時也體現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這一社會關系被侵害。
違紀行為客觀方面在證據中的體現包括違紀行為及時間、地點、方式、對象、手段、危害結果等在證據中的各種表現形式,它是圍繞構成要件進行調查取證的最關鍵環節,也是透過現象把握客體、透過行為把握主觀心態的根本。調查中,要認真對照違紀行為可能涉及的條文,按照法紀條規的相關規定逐一進行細致核查,最終抽絲剝繭、還原案情。對能夠直接收集到的書證,要及時扣押、進行固定;對難以取得原件的書證,如銀行對賬單、外單位票據等,要及時復制,寫清取得復制件的時間、地點、方式、見證人員等,責成專人妥善保管。
運用違紀構成調查取證的案例分析
張某,中共黨員,曾任某國企副總裁,負責進口設備采購工作。2011年3月,張某找到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進口設備代理商李某,約定由李某為其所在公司代理進口10套設備,每套在原價基礎上增加11萬美元,共增加110萬美元,采購完成后由李某提供給張某。2011年5月,在張某操控下李某的公司順利中標,按約定價格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履行完后,李某于2011年9月28日如約將110萬美元匯入張某指定的銀行賬號。2011年10月,張某將該款兌換成人民幣700萬元,其中670萬元以其愛人劉某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其余30萬元至案發時仍在張某指定的賬戶中。張某因貪污110萬美元被開除黨籍,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上述案件在證明違紀行為主體證據部分,應有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張某主體證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級別、職稱等,及其實施違紀行為期間的任職文件。調查組應提取張某自然情況談話記錄,從中體現張某自然情況、簡歷,重點體現實施違紀行為時的職務、職責。還要注意在安排張某書寫自述材料、檢查中,其實施違紀行為時的職務、職責,與張某的主體證明材料、任職文件,以及調查組提取張某自然情況談話記錄中的情況是否一致。
在證明違紀行為主觀方面證據部分,要將張某實施上述行為的違紀過錯、動機(內心起因)和目的談清楚,并在談話筆錄及其本人的自述材料中充分體現。
關于違紀行為客體和客觀方面證據部分,因為這兩個要件的證據聯系比較緊密,一般通過談話記錄、自述材料與書證材料有機結合來同時體現。在言詞證據部分,要有張某實施違紀行為整個過程的談話記錄和自述材料、李某配合張某實施違紀行為的談話記錄和自述材料、各個招標組長關于張某操控招標等相關人員談話記錄。在書證材料部分,要有10套設備采購計劃、評標報告、購銷合同、張某所在公司向李某公司的付款憑證,李某公司10套設備進口報關單、向國外公司付款憑證(體現差價)、向張某指定賬戶匯款憑證,張某指定賬戶向房產公司匯款的銀行流水單據,房產公司關于670萬元售房款入賬憑證、房產證等書證材料復印件,還要有與房產主對應的反映門牌號和別墅外觀的照片。
從紀律審查和案件審理工作實踐看,有時因證據存在缺陷導致撰寫的調查報告和錯誤事實材料不全面,不能充分體現四個要件,或從錯誤事實材料上看不出當事人存在違紀行為,以至于審理時需要通過大量補證工作來完善證據,有的案卷甚至還要退查,給定性量紀帶來困難。如有的辦案組不注意圍繞違紀構成要件來組織案件調查和收集證據,導致證據證明力低;個別辦案組證據收集了很多,但關鍵證據卻沒有取到或不夠充分,甚至出現關鍵要件缺失的低級錯誤。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緊緊圍繞違紀構成總要求來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紀律審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葉永生 郭連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