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縣出臺了《洱源縣關于建立干事創業容錯糾錯機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旨在最大限度激發各級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熱情,推動全縣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寬容失誤的良好環境。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是洱源縣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項制度創新。
《暫行辦法》規定,適用范圍是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容錯糾錯工作應當堅持挺紀在前,依紀依法,嚴守底線;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支持干事創業,勇于擔當,激發活力等5條容錯糾錯原則。
《暫行辦法》明確,符合中央和省州縣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因實際工作環境復雜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在深化改革創新實踐中,經民主決策程序,主觀上出于公心,行為上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偏差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已按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陽光運行,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在推動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在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因著眼于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審查,但未謀取私利、未優親厚友,工作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形成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損失的等11種情形,可申請容錯。
《暫行辦法》規定,按照申請、核實、認定、報備四步程序進行容錯認定。相關單位或個人被啟動問責程序后,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問責決定機關研究后,可交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等部門受理。受理機關或部門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30個工作日內形成調查報告。對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調查核實結束后,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并經問責決定機關同意后,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于免責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涉及政策性、法規性強,情況較為復雜,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暫緩作出認定決定。暫緩認定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期滿給予結論性意見。受理機關或部門應將認定結果及時上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暫行辦法》明確,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采取抓早抓小、加強監管,查找原因、糾正錯誤,區別對待、妥善處置等措施。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采取下達紀檢監察建議、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失誤和偏差,推動問題整改。實踐運用“四種形態”,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有問題的干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楊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