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內監督,進一步壓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切實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近日,宣威市出臺《中共宣威市委關于開展巡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分為指導思想、組織領導和機構設置、職能職責、巡察范圍和主要任務、工作方式和程序、工作機制、工作要求等7個部分,參照巡視工作的內容、范圍、方式、權限和程序,對如何開展巡察工作作了指導和規范。明確提出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委巡察工作;組建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巡察辦),作為市委的工作部門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5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從全市范圍內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敢于和善于發現問題的干部進入人才庫。組建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根據宣威實際,規定巡察組組長、副組長既可由在職科級干部擔任,也可由改任非領導職務的科級干部擔任。
《實施意見》在嚴格遵循巡視工作職能定位的基礎上,將巡察工作的組織實施、成果運用、督促整改、服務保障等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了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8項主要職責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7項主要職責。明確了市委巡察組的12種具體工作方式,并規定巡察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市委申請采取其他工作方式。
《實施意見》規定市委巡察組巡察的對象與范圍是: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主要任務是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緊扣“六大紀律”和“四個著力”發現問題。
在巡察成果運用及整改落實上,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建立成果運用和聯動配合工作機制,明確紀檢監察、組織、政法等機關、部門的職責。規定被巡察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強化對整改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倒逼追責,著力構建定責、履責、督責、盡責、問責的責任落實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