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寧縣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出臺《昌寧縣黨員干部容錯免責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為敢于擔當作為的黨員干部“保駕護航”和“撐腰兜底”。
11種情形可申請容錯免責
《意見》明確,單位或個人在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失誤或錯誤,尚未造成安全生產、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群體性事件等重大責任事故和惡劣影響,沒有為自己、他人和單位謀取私利,符合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主動改革創新、攻堅克難,有利于全縣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的;創造性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政府決策部署,且經過民主決策程序造成工作失誤的;在落實黨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別在推動重點工作、重要決策、重大項目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的;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一定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等11種情形,可申請容錯免責。
5個程序認定容錯免責
《意見》規定,經申請、受理、核實、認定、報備五個程序認定免予追責。單位或本人認為符合免責條件的,應在啟動追責程序后尚未作出決定前,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容錯免責事宜后,對不符合免責條件的申請,及時給予解釋答復,對符合免責條件的申請,由受理單位將相關材料上報縣紀委監察局案件審理室,由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縣紀委案審室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向申請單位或個人反饋,及時函告同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并報同級黨委或政府備案。
5個方面可予以減責或免責
對經認定符合容錯免責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意見》明確可在五個方面予以減責或免責:單位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中免予扣分,不影響單位和個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價定格;不影響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資格;在黨風廉政意見審查中對黨員干部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影響黨員干部年度考核及各種考核,職稱評定、晉級晉升、提拔任用;確需追究責任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
1杜絕2嚴禁防止容錯變縱容、免責變庇護
《意見》明確,堅決杜絕明知違紀違法卻一意孤行、將錯就錯的“錯試”行為。嚴禁打著改革創新旗號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嚴禁以容錯為托辭,放寬底線,明知故犯,或為自己的失職、失責找保護傘。對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假公濟私以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行為堅決予以從重懲治。(范艷芬)